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者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軟件。
優惠政策:軟件產品登記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13%)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1. 評估的軟件產品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須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2. 評估的軟件產品須獲得省級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軟件產品檢測報告。
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軟件名稱和版本號應與軟件產品檢測報告上的軟件名稱和版本號一致。有特殊情況的提供補充材料
4. 為規范軟件產品的名稱,建議軟件名稱由以下部分組成:
企業冠名(品牌)+軟件功能(應用領域)+“軟件”兩字結尾。軟件名稱不宜過長,最多不超過20個漢字。軟件版本號前加上大寫英文字母“V”。
▋受理時間
常年受理
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評估申請→評估機構根據本細則第二章和第三章審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并受理合格的材料→企業繳服務費→進行評估→制證→發證。辦理狀態企業可登錄協會業務系統進行查詢。
評估機構常年受理軟件產品評估申請,每月28日(如遇周未和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集中評估和出具評估證書。如有辦理加急的則按相應的加急工作日另行安排出證。
通過評估的軟件產品,評估機構出具《軟件產品證書》。證書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到期后企業可自愿再次申請評估以取得新的證書。